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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违约溜出国 母亲担保要赔钱

1999-09-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4年前,湖南省某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肖女士的儿子被中国日报社公派到美国夏威夷大学深造,她作为经济保证人,在儿子与报社的《出国留学协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她没想到,4年后,她要为这一签名付出近12万元的代价……

1993年肖女士的儿子裴剑峰凭着自己的才能跨入了中国日报社大门。1995年8月,中国日报社为提高裴的业务水平,决定公派他到美国夏威夷大学深造。出于周全考虑,报社在裴剑峰临出国前与之签订了一份《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裴剑峰出国学习10个月,作为公派,出国手续与费用均由报社负责,裴学成回国后至少得在中国日报社服务5年以上,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报社有关损失。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同时肖女士在该协议书上以经济保证人的身份签了字。1996年5月裴学成归来,回到中国日报社。但大洋彼岸斑驳陆离的生活强烈地吸引着他。1997年7月7日,裴剑峰借故回老家长沙探亲,一去不返。8月20日,报社突然收到裴从美国寄来的一纸简短的辞职信。原来,他在出国留学期间,结交了一些朋友,萌发了再次到美国自费留学的念头。他悄悄办好了有关手续,私自飞往美国了。

面对如此变故,报社十分愤怒,迅速作出了反应,其一,报社于1997年9月3日对裴作出了开除的处分决定;其二,由于裴剑峰在美国,不可能应诉,报社将裴的母亲、经济保证人肖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肖女士赔偿因违约给中国日报社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余元(含诉讼费及违约金),美金14000余元。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肖女士对报社开除裴剑峰表示了强烈不满,认为报社此举“逼使裴有国有家不能归”。认为“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家属承担经济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日报社则认为肖女士当时是冲着整个协议的内容签字,并且是经济保证人,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怎能不对协议的其他义务承担责任呢?日前开福区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此案,判决肖女士实际支付中国日报社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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